林芝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的经费管理,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是指经市司法局选任的市级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和参加业务培训、会议、观摩等活动而产生得相关费用保障。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具体包括:
(一)履职劳务费。即非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身份的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和参加业务培训、会议、观摩等活动期间所产生的劳务、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
(二)差旅费。即因工作需要,人民监督员在跨林芝市域内跨县(市、区)履行监督职责和参加业务培训、会议、观摩等活动往返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第三条 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身份的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和参加业务培训、会议、观摩等活动期间,不享受履职劳务费,但可以根据《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市司法局申请报销差旅费。经市司法局同意报销差旅费后,不得再到所在单位重复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相关费用的,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按下列标准发放:
(一)履职劳务费。人民监督员履职劳务费按照“按天发放”原则,实行400元/人·天的标准统一包干计发。
(二)差旅费。人民监督员因工作需要,在林芝市域内跨县(市、区)履行监督职责和参加业务培训、会议、观摩等活动往返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参照《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五条 人民监督员应当如实提供因跨县(市、区)履行监督职责和参加业务培训、会议、观摩等活动往返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票据,并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人民监督员跨县(市、区)履行监督职责和参加业务培训、会议、观摩等活动期间,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自负安全责任。
第七条 履职经费的发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人民监督员向市司法局申领,并提交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等资料的复印件。如在履职期间产生差旅费的,需提供相关票据。
(二)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原则上按季度发放,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由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制作《林芝市人民监督员履职登记台账》,经市人民检察院复核后,制作《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发放表》,按照市司法局内控制度规定报批后,由市司法局财务室统一汇入人民监督员本人银行账号。
人民监督员对履职经费发放提出异议的,由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司法局财务室进行复核,并及时反馈复核情况。
第八条 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完毕后,及时向市司法局抄送《林芝市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反馈表》,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履职经费的发放和复核工作。
第九条 人民监督员履职活动中产生的费用应当列入同级政府预算,由市司法局予以保障。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市司法局做好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预算申报工作,每年书面向市司法局提供下一年度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计划。
第十条 林芝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使用范围,自觉接受林芝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有关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附件:1.林芝市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反馈表
2.林芝市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发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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