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司法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林芝市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事业科学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是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领域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工作室,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及时将设立、变更、撤销和人民调解员变动情况及时报送相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备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 下列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人民调解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备案: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
1.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2.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3.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和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人民调解工作室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法院、公安、信访等单位和特定场所设立派驻调解工作室。
(三)人民调解小组
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自然村、小区、楼院和车间等设立人民调解小组。
(四)人民调解中心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设立的综合性、一站式的人民调解中心。
(五)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组织因调解员发生增加、减少、职务调整等变动的。
第四条 人民调解组织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备案原则:
(一)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及和人民调解员变动情况应当将相关资料提交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
(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人民调解员变动情况应当将相关资料提交所在地司法所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行业性、专业性和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情况应当将相关资料报设立单位主管部门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相应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一)新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
(二)人民调解组织因撤销、合并、分立或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发生变更的;
(三)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的。
第六条 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包含:备案单位、备案事由、调解组织认定情况、组织名称、受理纠纷范围、工作地址、联系方式、政策文件依据等内容);
(二)人民调解组织备案表;
(三)人民调解组织组成人员花名表(因调解员变更的,应当包含调整后全部最新组成人员);
(四)人民调解员备案表;
(五)人民调解组织备案承诺书;
(六)工作制度与管理制度
(七)附办公用房、调解场所、公章等照片;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说明材料。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设立必要性说明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组织名称、人员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变更的可简化流程,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要求报送材料;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撤销的,应按照本条第一款、第八款要求报送撤销的决定(通知)等文件依据复印件。
第七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于备案后及时登录“西藏自治区智慧调解信息化平台”,按要求录入、变更相关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对备案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对更新后的名录库上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通过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步通报同级人民法院。
未纳入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的,不应以人民调解名义开展调解活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组织档案管理,确保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档案信息和文件资料规范、完整、准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试行期2年。如与上级文件规定冲突或政策调整的,依上级文件规定和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1.人民调解组织备案表
2.人民调解组织组成人员花名表
3.人民调解员备案表
4.人民调解组织备案承诺书
附件1
人民调解组织备案表
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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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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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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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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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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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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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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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相关 固定工作场所(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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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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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立 情 况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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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单位意见 |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设立行专调委会填写) |
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
人民调解委员会 公章印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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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
签字: 年 月 日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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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人民调解组织名称要求、组织类型、行业类别请参见《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附件2
人民调解组织组成人员花名表
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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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调解员等级 |
专/兼职 |
调解组织内职务 |
工作单位 及职务 |
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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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人民调解组织组成人员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人以及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附件3
人民调解员备案表
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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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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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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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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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白底免冠证照,含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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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人民调解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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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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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方式 |
□专职 □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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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方式 |
□选举 □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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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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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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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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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调解 组织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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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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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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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经历 |
年月 |
担任职务 |
专职/兼职 |
选举/聘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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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表彰情况 |
年月 |
表彰称号 |
表彰级别 |
表彰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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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培训情况 |
年月 |
培训天数 |
培训性质 |
培训级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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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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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人民调解组织备案承诺书
(XXX人民调解组织名称),于年月日,按照有关要求设立/变更/撤销,备案承诺如下:
1.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有效;
2.调解组织设立、组织名称、场所设置、标牌标识、工作职责等均符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相关规定。
3.自愿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全面指导;
4.调解纠纷,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有关规定开展调解工作;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以及受理范围以外的纠纷,不得受理;
6.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7.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8.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功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9.如有违规违法行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设立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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