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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区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17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试点工作的办法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切实提高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率,推动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目标,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及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为积极推进法治西藏建设和依法治藏进程,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鼓励律师参与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加快建立刑事辩护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全覆盖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着力保障公民基本法律服务需求,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抓实抓好,为高水平全面实现西藏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根据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座谈会精神,确定在山南市各级法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确保刑事审判阶段所有的被告人都能得到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辩护。在山南市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开展,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选派援助律师时,按轮换制或由对应值班律师进行援助。

坚持依法进行辩护。辩护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等以违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帮助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引诱证人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坚持法律援助为主。首先通过法律援助覆盖大部分刑事案件,其次由“1+1”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等公益法律服务组织辅助解决,最后按市场经济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律师代理。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名册,整合资源。由区法援中心会同区司法厅律公处建立“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律师库”或者“法律援助律师库”,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应当由执业年限5年以上的律师承办。本地律师资源不能满足工作开展的需求,可以加入区级法律援助人才库。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发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示范作用。鼓励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

(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1.扩大通知辩护范围。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实行通知辩护前法律帮助制度。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实行非普通程序法律帮助制度。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应先征求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

4.实行重审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优化指派律师流程。法律援助机构为受援人指派律师,应当坚持“受援人自主选择为主、机构选派为辅”原则,实行尊重受援人意愿与法律援助机构选派相结合的“点援+选派”指派模式。

(四)提高案件辩护质量。一是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二是刑事审判阶段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应当会见被告人并制作会见笔录,应当阅卷并复制主要的案卷材料。三是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参加全部庭审活动,充分质证、陈述;发表具体的、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对于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五)完善辩护权利机制。一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通过口头、书面方式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取得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的权利。二是完善人民法院对辩护律师的阅卷、复制材料、申请调查取证、庭审权利、流程信息公开、辩护意见等诉讼权利的保障机制。三是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辩护律师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四是开通辩护律师绿色通道,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案件时,在安检、车辆停放、委托调查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六)协力推进刑事辩护共同体建设。完善法官与法律援助律师良性互动机制,落实关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有关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明确刑事辩护工作内容和操作规范,推动辩护律师依法依规履职。建立法官和法律援助律师互评机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结果。加强行业管理,积极引导、监督辩护律师遵守执业纪律和法庭纪律。

(七)创新激励机制。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录入法律援助律师人才库的律师专项业务培训,将律师代理刑事辩护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内容,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推荐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参与政府起草法律文书或公开选拔为法官、检察官,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积极性。

三、经费保障机制

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财政部门,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同时根据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司法厅、区高法初步选择在山南市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立足于山南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山南市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充实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明确目标,压实任务,细化举措,狠抓落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山南市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做好值班律师、委托辩护要求转达、通知辩护等方面的衔接工作,探索建立工作对接网上平台,建立定期会商通报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问题,促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有效开展。要共同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书,加快通知、受理、指派进度,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

(三)强化督促检查。山南市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内部督查,及时发现被告人法律援助需求,第一时间提供法律援助。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要定期开展检查,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不到位的区域进行通报,并列入年度考核。

(四)及时总结经验。要及时对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做好宣传,认真总结典型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考核的工作制度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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