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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制度

发布时间:2019-01-0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约法十章”和“九项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公务接待管理,规范接待程序,控制接待费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司法局公务接待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原则

   司法局接待本着精心安排,热情周到,简朴实在,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既要反对铺张浪费,又要体现热情好客;既要把握接待分寸,又要掌握接待艺术;既要坚持统一标准,又要体现地方特色。

    二、审批程序

   各公务接待活动由负责接待的部门(科室)提前填写《司法局公务接待审批表》(附接待函等文件资料)并提交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接待意见,拟定接待标准,报分管领导批准,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接待。

    三、接待标准

    公务接待费用开支标准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的通知》、《西藏自治区本级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行字【2014】27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纪委关于严格规范公务接待活动的通知(藏纪发〔2018〕11号)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用餐,标准为:每人每次120元。

  (二)除安排一次工作用餐外,其余接待用餐采取自助形式在食堂进行安排。工作组需缴纳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不含早餐)。           

  四、接待要求

   (一)非公务接待,司法局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属于个人的接待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二)司法厅各部门的工作组由相关科室自行接待,县级以上由司法局分管领导和科室(部门)负责人陪同,原则上不超过2人。县级以下由科室负责人陪同,不得超过1人。接待之后按标准报销,超支部分自行负责。

   (三)如发生接待费,局财务室要按照接待收费标准收取工作组伙食费,并开具资金往来票据。

   (四)司法部、援藏省市级及其他省(区、市)领导同志赴我市开展考察调研指导工作,迎送时可各献1次哈达,自治区领导赴林考察调研一律不献哈达。

   (五)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凡是工作组一律不安排超规格套房,赠送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宴请,仅安排工作餐,工作餐要注意节俭,不上高档菜肴,不上酒,不提供香烟。要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

   (七)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自治区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方式执行,采用国库支付系统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报销要素

    接待费报销要素三单两票要齐全,即: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接待函或相关文件及报销发票、缴纳伙食费收据(资金往来结算收据)。

    此接待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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