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财务工作透明度,逐步健全市司法局财务监督机制,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根据财务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示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示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二)突出重点。公示内容详细得当,兼顾需求与可能。从实际出发,将与干部职工联系最密切、最直接的支出作为公示重点。
(三)讲求时效。在工作能力范围内,尽可能提供新的财务支出信息。
(四)循序渐进。根据工作进度,不断完善公示制度,扩大公示范围,细化公示内容。
第二条 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包括“三公经费”和其他需要公示的经费、事项。
(一)“三公经费”。因公出国(境)费,包括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包括局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公务接待费,包括局机关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
(二)其他经费。主要包括局机关的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维修费、劳务费等占比较高的公用经费,以及从司法经费支出的办公用品、专业设备采购费用等重要专项经费。
第三条 公示信息标准
公示上述经费的当季支出数、全年累计支出数。如能够,尽量提供与上年同期数、年初预算数的比较。
支出政策有重大变动、支出数额变动幅度较大的,进行简要分析说明。
第四条 公示时间和渠道
(一)公示时间。局办公室(财务室)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经费支出情况公示。
(二)公示渠道。以纸质版做出的报表进行在财务公示栏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 工作责任
局办公室(财务室)负责支出数据的收集统计,办公室主任及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按程序进行公示。
全局干部职工对公示的财务信息有任何意见和建议的,书面反馈局办公室。办公室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改进措施,并定期总结公示工作,定期向局党组、分管局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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