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司法局

政府信息公开

收发文及办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1-0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管理规程

第一条  设立机要室,并按照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要求选配专门的机要秘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

机要秘书须按照市委要求报市委机要局备案。

第二条  机要秘书专职负责中央、区、市党委和政府、区司法厅及其它单位报送文件的接收、办理、归档管理等工作,文件交接、签收要严格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条  中央、区党委政府、区司法厅和市委政府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印、摘抄、汇编。中央、区党委政府、区司法厅和市委政府秘密级文件确需复制、汇编的,应从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复制、汇编的文件视同原文件管理。

第四条  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文件清退和销毁制度,对标有密级的中央、区党委政府、区司法厅和市委政府文件按规定定期进行清退和销毁。

第五条  销毁中央、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文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造册登记后,由林芝市销毁中心(市委保密局)负责销毁,确保文件不丢失、不漏销,负责人要在销毁证明上签字备查。

第六条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处理和留存中央、区党委政府、区司法厅和市委政府文件。标有密级的中央、区党委政府、区司法厅和市委政府文件,一般都要在局机要室保管存放,在机要室阅读。

第二章 收文规程

第七条  签收。公文签收由办公室机要秘书负责。机要秘书需要对收到的文电、来函和领导批示件等各类公文进行检查并负责签收。

第八条  登记。机要秘书需要对收文日期、来文单位、发文字号、标题、公文份数、密级、主送机关、成文日期、分送范围、经办人员等公文主要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其后的办理过程应作简要记录,以备查询。对不同单位的文件需要分类保管,以备查用。分送各部门的机要件需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九条  承办、传阅。收到的文件须严格按照知悉范围办理。收到的公文须当天办理,限时件或紧急件随收随办,对时间要求紧急的,在送领导阅示的同时,分发相关部门及时办理。对来文有多份的,可分发相关部门使用并长期留存。涉密文件因工作需分发的,要做好签收手续。

机要秘书须根据领导批示或者授权,及时将文件送承办对象办理。传阅件一般按照领导排序由前向后呈送,若排序在前领导不在时,也可先行向后传阅。传阅文件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做好记录,随时掌握文件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延误。

批办文件由机要秘书登记后,呈送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按照领导排序由后向前呈送,在送办时应视情况提醒领导及时作出批示。文件办结后须再次呈送办公室主任审核,对办理完毕的文件应在文件边缘注明办结情况。

第十条  存放。办结件要按编号清点整理整齐后存放在保险柜内。借出的文件应定期催还,严防遗失。

第十一条  归档。每年1月15日前将收文登记本与清点好的文件一起归档。

第三章 发文管理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  发送和传递公文应当进行编号、登记,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发送涉密公文,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在密封袋上应当标明所装公文的最高密级、机要编号和收文单位名称;有时限要求的,标明紧急程度。

第十四条  发送绝密级公文,须使用机要专用信封并加盖密封章或者封条进行密封。

第十五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邮政机要通信或机要秘书进行传递或通过密码电报及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禁止通过普通传真、普通邮政、快递、互联网或者其他非涉密网络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传输涉密公文。

第四章 涉密文件收发规程

第十六条  收取涉密文件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手续,文件由办公室机要室统一管理,由机要秘书具体负责文件管理和阅文事宜。

第十七条  文电收发应严格按照文电密级进行管理。密级文电由办公室安排专职机要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涉密文件应当存放在符合安全标准的保密柜内,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并定期进行清查、核对,非涉密文件与涉密文件要分别存放。

第十九条   阅读、传达涉密文件,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严格限定知悉范围,并提出保密要求。

第二十条  借阅、复制、下载、汇编、摘抄涉密文件,应当报经办公室并履行审批程序。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下载、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第二十一条  涉密公文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外出。

第二十二条  涉密文件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定期清理、清退或者销毁。

第二十三条  涉密文件遗失或者泄密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涉密文件销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办公室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并履行登记手续,派两名以上人员到现场监督销毁。绝密级文件应当逐页清点登记,机密级文件应当逐份清点登记,送交林芝市销毁中心(市委保密局)进行销毁。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文件。严禁将涉密文件作为废品出售。

第五章 电话记录办理规程

第二十五条  电话记录内容需包括授话单位、授话人、记录人、授话电话及授话时间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电话记录人员需详细记录通话内容,确保信息全面、准确。

第二十七条  电话记录需详细填写在电话记录本上,确保字迹工整,用语规范。

第二十八条  拟办意见由科室负责人提出。

第二十九条  经办人员需及时报送有关领导批示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

第三十条  电话记录本的保管、归档办法按照正式文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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