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销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程序,加强局财务管理,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报销票据
第一条 凡需报销的发票、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发票必须写明报销单位的名称、单位社会信用代码(11542600741930475F)、
日期、商品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开票日期,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并且须附清单及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条 记载不详细、不完整、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有涂改的发票不予报销。
发票上不得有任何其他无关标记或说明,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三条 财务报销实行分类审批制度。
公务接待费、车辆维修费、办公用品采购、固定资产的购买与报废等费用,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后方可报销处理。
除上述经费外,房屋维修费、驻村工作队办实事等大额度经费报销须提交局行政办公会或党组会研究同意后,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签。
未经局领导批准,局属各部门与外单位签订的合同,需提交局行政办公会或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报销。经局领导批准或经局行政办公会和党组会研究同意的合同,按程序报销。
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离岗期间,由交叉分管领导负责签字报账(或指定人员签字报账)。
第三章 报销流程
第四条 财务报销应层层把关、从严审核,严格按照“粘贴单据、填写报销笺——验收——审核——审签——财务室报销”的流程办理。具体如下:
(一)粘贴单据及填写报销笺。报销人应将发票、领导批示、合同等报销依据及相关附件分类逐张粘贴整齐,将粘贴好的单据附在报销笺后,在报销笺上填写清楚工作部门、日期、地点、天数、用途、报销人、报销金额(大小写)、单据张数等内容。
差旅费报销使用绿色“差旅费报销单”;其他报销事项使用红色“报销笺”。单次报销总额不得超过报销笺的金额上限,报销金额超过报销笺金额上限的,填写两张或两张以上报销笺。
报销笺上不得有涂改痕迹。
(二)验收。报销人将报销笺送经办或负责人进行验收,确认报销事项、内容是否属实。车辆维修、办公用品、固定资产购买等费用由局办公室负责人进行验收;接待费按照接待科室填写的接待审批单由接待科室负责人进行验收;各种按合同征订或制作的用品除了科室负责人验收外,还需经分管领导审查验收;其他事项由经办负责人或所在科室负责人验收。
(三)审核。报销人将报销笺送财务室审核。财务室重点审核以下内容:报销要素是否齐全,报销依据是否充分,报销单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报销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单据张数是否准确,报销金额是否准确。审核后,按规定计算核定金额,并签字确认。
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单据,或所附票据和其他报销依据不齐全的,及时退给报销人并要求重新填报。
(四)审签。根据分类、限额审批制度和权限,分别由办公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审签后,呈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签。
(五)财务室报销。财务室根据现金管理和相关规定,予以结算报销。
第四章 报销范围
第五条 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林行办发〔2014〕161号关于《林芝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等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标准执行。差旅费报销范围主要包括机票、车船费等交通费以及住宿费、伙食费。
经局领导批准(附书面说明及批示)因工作原因发生的签转、退票费可以凭据报销。
参加培训、会议时,从林芝到出差地的往返路途不超过2天;超过2天的,出差补助按2天计算。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纪委关于严格规范公务接待活动的通知(藏纪发〔2018〕11号)文件规定,接受公务接待的需提供伙食缴纳凭证(资金往来收据)进行伙食补助报销,自行解决就餐的由工作组组长在报销凭证上签字说明餐费自理方可进行伙食补助报销。
1、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严格控制出差天数和人数。
2、公务出差市内交通费标准:公务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7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或在基层调研期间不产生市内交通费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3、公务出差住宿标准:
单位:元/人。天
职 级 项目 |
区外住宿费上限 |
区内住宿费上限 |
|||
拉萨市区及各地市行署政府所在地 |
县府所在地 |
||||
旺季 |
淡季 |
旺季 |
淡季 |
||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800 |
800 |
500 |
500 |
400 |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500 |
500 |
400 |
400 |
300 |
其余人员 |
350 |
350 |
300 |
260 |
200 |
注:旺季为5月1日至10月31日,淡季为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4、伙食补助报销标准:伙食补助按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出差天数7天以内(含7天),每人每天120元,超过7天的,超出部分每人每天80元;工作人员到附近县乡出差当天可以返回,但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回本单位或家庭就餐的,每人每天发给误餐补助50元。
未按林行办发〔2014〕161号关于《林芝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等相管理办法的通知》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照林财行字〔2018〕2号林芝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工作人员利用出差之便,事前经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产生的绕道机票、车船费自理。省亲办事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注:报销机票的同时必须附登机牌,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条 休假人员包干费报销。休假人员的休假费用按照2017年3月10日《中共林芝市司法局党组会议纪要》执行。标准:
一、区内休假包干标准:(备注:其中含住宿费 20%元。)
(一) 林芝市工布江达县、林芝县、米林县的干部职工,年度休假包干费用为 3500元。
(二) 拉萨市、林芝市波密县、朗县的干部职工,年休假包干费用为 3900元。
(三) 墨脱县、察隅县的干部职工,年休假费用为 4500元。
(四) 山南市、昌都市、日喀则市、那曲地区的干部职工,年休假包干费用 5000元。
(五) 阿里地区的干部职工,年休假包干费用为 5600元
二、区外休假包干标准(附件)
区外干部职工休假包干标准明细表
|
三、公益性岗位休假包干标准:
尼玛措姆(察隅):2200元;大央(鲁朗):1500元。
每年年初,财务室负责将按照2018年1月22日政治处下发的《市司法局财务报销有关规定》计算好休假包干费,按实际经费情况进行分批兑现。
第七条 干部职工事假交通费报销。按照2013年12月5日《中共林芝地区司法处党组会议纪要》执行。在职干部职工因直系亲属(包括供养的直系亲属)病故请事假,按火车票报销其直线往返交通费(每人每年限报一次);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事项经批准请事假的,事假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八条 在职干部职工异地治病交通费报销。经批准到其他省(区、市)治病,按照林司党组[2015]4号《林芝市司法局干部职工休假制度》执行。在职干部职工当年休假后,因病当地医院无法治疗且出具转院证明(经市医疗机构盖章)需到其他省(区、市)治病,可凭转院证明、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及其他票据报销本人的单边路费(每人每年限报一次)。未经批准自行到其它省(区、市)治病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九条 干部调动、退休差旅费报销。干部职工因调动工作、退休安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跨省(区、市)调动工作、退休干部职工异地安置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照林行办发〔2014〕161号《林芝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等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十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约法十章”“九项要求”进行公务接待,根据《林芝市司法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接待完毕后根据《林芝市司法局接待审批单》和发票、清单等进行报销。
可报销的范围主要包括:工作餐费,购买抗缺氧药品和哈达等必要物品的费用。
冬虫夏草、玛卡、唐卡等土特产、纪念品和烟酒票据,旅游景点门票和讲解费,娱乐、健身场所产生的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学习费报销。按局2007年12月20日出台的《通知》执行。根据处办公会议研究,凡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请按3000元的标准报销学杂费。
第十二条 驻村工作队经费报销。按照2017年3月10日《中共林芝市司法局党组会议纪要》执行。每年为驻村工作队提供5000元(含交通费)工作经费,除此之外,不再报销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通讯费报销。按照林财行字【2017】5号执行。县(处)干部公务移动通讯补贴每人每月200元;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公务移动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30元。
第十四条 独生子女随父母休假费用报销。按照林地司党字【2012】32号执行。独生子女随父母休假产生费用的,一年可报销一次。费用报销标准如下:乘火车的,凭票报销;乘飞机的,如所购机票为原票价十分之一的,按照相同目的地火车票价的十分之一报销,其他费用不报。如所购机票为原票价百分之五十的,按相同目的地火车票价的包分之五十报销,在加八一至拉萨单程费用的百分之五十;所购机票为全价的按照相同目的地火车票的全价报销,在加八一至拉萨单程费用的全价。在加八一至拉萨单程费用按120元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值班费报销。按林财行字【2014】5号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维稳补助发放的通知》执行。 各单位严格按照(藏财行字〔2014〕22关于“我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连续加班三个小时以上的,每人每次发放给伙食补助费30元”的规定标准,发放维稳补助,不得擅自提高发放标准。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岗位补贴报销。按林地司字〔2010〕63号执行。按80元/月标准给处公证人员发放岗位补贴。
第十七条 因工作原因当年未休假的,未休假人员补助报销。按林司党组〔2015〕4号《林芝市司法局干部职工休假制度》和2017年3月10日《林芝市司法局党组会议纪要》执行。当年因工作原因未休假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和局党组研究确定后由政治处出具的通知,次年按照林地委办〔2012〕42号及林财行字〔2012〕3号《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区不能休假干部职工计发交通费及补助费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核发未休假补助费。
已批休假,因工作原因休假未休满提前上班的,按林地司党字〔2012〕32号文件执行。因工作需要,休假未满提前上班的,凭准假证由政治处计算剩余时间,可按文件规定领取补助或者补休。
第十八条 退休干部医疗交通费报销。按2013年12月5日《中共林芝地区司法处党组会议纪要》执行。会议纪要中提出财政每年的预算中无此项目经费,因此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三公”经费”管理。按林财发【2017】68号《关于印发林芝市“三公”经费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条 其他相关费用报销。
1.干部职工的抚恤费、丧葬费按藏政办发〔2008〕57号、藏政办发〔2008〕59号、林人社发〔2017〕154号执行。
2.独生子女住院医疗费报销。随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广泛推进,建议家属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单位不再报销医疗费。
3.培训费按林财行字〔2017〕6号林芝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型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资料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地厅级(旺季) |
400 |
120 |
50 |
20 |
590 |
地厅级(淡季) |
300 |
120 |
50 |
20 |
490 |
县处级(旺季) |
350 |
110 |
50 |
20 |
530 |
县处级(淡季) |
250 |
110 |
50 |
20 |
430 |
科级及以下(旺季) |
300 |
100 |
50 |
20 |
470 |
科级及以下(淡季) |
200 |
100 |
50 |
20 |
370 |
注:旺季为每年6月至9月,淡季为每年10月至次年5月。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执行。同时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区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10-30%。
4.会议费按藏财行字〔2014〕26号执行、林行办发〔2014〕153号执行。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型 |
会议召开时间 |
住会代表综合定额标准 |
不住会代表综合定额标准 |
费用项目 |
||
房租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
一类会议 |
旺季 |
600 |
100 |
350 |
150 |
100 |
淡季 |
480 |
100 |
250 |
130 |
100 |
|
二类会议 |
旺季 |
510 |
80 |
300 |
130 |
80 |
淡季 |
410 |
80 |
200 |
130 |
80 |
注:(1)、旺季为5月1日至10月31日,淡季为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2)、其他费用包括场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证件制作费等。
5、政府集中采购按林财发〔2018〕9号执行。
6、工会经费按林工发〔2017〕121号执行。
7、党建经费按区直工委〔2015〕65号执行。
8、加班费按林财行字〔2017〕2号林芝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加班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9.干部职工生病住院,看望购买物品不得超过300元,其他慰问每人每次不得超过500元。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所有经费的支出实行一事一项一次性报销。
第二十二条 在内地和区内各地出差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原则上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并将刷卡小票附在报销发票后面。在不具备公务卡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现金结算。
第二十三条 干部职工原则上不得在财务室借款,情况特殊借款须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借款不得超过1万元。其他因私事项一律不得借款。所借款项原则上三个月内还清,第四个月起财务室逐月从工资中按比例扣除。
第二十四条 以最后一张票据发生的时间计算,经办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填写报销笺办理报销,不得无故拖延。除学费、休假期间出差的差旅费等合理情形外其他超过2个月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干部职工学习、培训、到县乡检查工作等出差事宜,根据《派车单》、有关文件作为相关费用报销的依据,未按规定提供派车单、有关文件依据的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每次报销完毕后,财务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结算、记帐,干部职工原则上不得到财务室查询相关账务。
第二十七条 财务室负责定期对财务报销事项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抚恤费、丧葬费、独生子女医疗费、独生子医疗报销费、培训费、会议费等费用标准及规定自治区有变动的,按自治区统一规定执行。
本规定与局机关印发的其他文件中同一事项的要求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经局行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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